结论先行:健康告知是「询问—如实告知」
结论:健康告知的法律机制是「询问—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职业类别和既往健康状况,都属于被询问的「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在保险公司实际询问到的范围内,需要如实回答。
怎么填的官方边界:问什么答什么
结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询问应当有具体内容。做法是按投保单实际问到的问题,逐条如实回答。
依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及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具体内容的询问,以投保单询问表方式进行询问的,投保单询问表中不得有概括性条款,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询问范围和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填健康告知的方式是:投保单问到什么,就如实答什么;没有问到的,不在告知义务范围之内。
说漏或说错的后果
结论:未如实告知且足以影响承保或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解除权有时间和情形上的限制,后果也因主观状态不同而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后果区分两种情形: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另外,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销售环节也与此对应:《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保险公司提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职业类别:法律没有统一分类表,变化后需通知
结论:职业类别具体分几类、每类怎么界定由各保险公司在投保单里自定,法律层面没有统一的分类表;投保后职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站归纳:职业类别通常是保险公司在投保单里按风险等级(常见分若干类)列出的选项,属于「有具体内容的询问」。具体分几类、每类怎么界定由各保险公司自定,投保人按实际从事的职业如实勾选即可,法律层面没有统一的分类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即:投保时按实际职业如实勾选;投保后若换到危险程度显著更高的职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此出险的,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既往症:法律没有统一定义,以保单条款为准
结论:「既往症」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法定定义,通常是条款概念,指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某项既往健康状况是否承保、如何承保,由保单条款与核保规则决定。
本站归纳:法律层面没有对「既往症」给出统一的法定定义,通常它是条款层面的概念。某项既往健康状况最终是否承保、如何承保,由具体保单条款与核保规则决定,本文不替任何一方下承保结论。
补充机制:健康类产品的询问—如实告知同样以「询问—如实告知」为机制。《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并做好相关记录。
投保前先读懂条款
健康告知怎么填,最终取决于你手里那份投保单实际问了什么,以及保单条款如何约定。投保前怎么读条款,可参考:投保前怎么读条款。
本文只讲规则与直接后果,不替任何一方下承保结论,也不出现任何保险公司、产品或销售人员名称。
拿不准怎么搭?问人寿小助手
只输入非敏感的概括信息,AI 不提供投保、承保或理赔结论。